就總體而言,本次正式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是在《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分部報告》的框架下,密切結合我國市場經濟下公司運營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國際準則中對我們適用的主要精華內容。
當然,在一些具體條款上,也結合實際有多區別。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分部報告》規定,企業對主要報告形式應作詳細披露,對次要會計信息簡要披露,在以地區為主要報告形式情況下,還應進一步披露資產所在地不同于客戶所在地的分部信息,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35——分部報告》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在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只規定在業務分部為主要報告形式的條件下,對次要報告形式需要進一步區分客戶所在地為基礎披露其對外交易收入、以資產所在地為基礎披露其分部資產總額(即第十七條分部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是業務分部的,應當以外部客戶所在地為基礎披露下列信息:(1)對外交易收入占企業對外交易收入總額10%或者以上的地區分部,以外部客戶所在地為基礎披露對外交易收入;(2)分部資產占所有地區分部資產總額10%或者以上的地區分部,以資產所在地為基礎披露分部資產總額);而沒有規定以地區分部作為主要報告形式時,進一步區分資產所在地和客戶所在地披露分部信息(即第十八條分部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是地區分部的,應當就次要報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1)對外交易收入占企業對外交易收入總額10%或者以上的業務分部,應當披露對外交易收入。(2)分部資產占所有業務分部資產總額10%或者以上的業務分部,應當披露分部資產總額)。這一做法是符合我國國情和成本效益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