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彌補年限的計算
一般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內資一般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納稅人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連續計算彌補的年限。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彌補期。
虧損額不是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而是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二、特殊企業的虧損彌補形式
對一些特殊企業,主要是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以及發生分立、合并行為的企業,他們的虧損彌補稅法有特別規定。
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規定的虧損年限,在剩余虧損彌補的年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被合并、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合并企業、股權重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一)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虧損彌補
匯總(合并)納稅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匯總、合并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并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收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并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
(二)企業分立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分立,即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三)企業合并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合并時,即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簡稱合并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和經營常規自愿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因此,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不得轉到合并企業彌補。
2、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合并雙方可以作如下處理: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其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未超過彌補期限的,可由合并企業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四)聯營企業的虧損彌補
如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得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如果納稅人會計上對投資采用的是權益法進行核算,在計算會計利潤總額時扣減的投資損失應作納稅調整。
如某企業2005年利潤總額100萬元。其中投資收益均采用權益法核算,收益如下:
從甲方(適用15%稅率):分回收益30萬
從乙方(適用15%稅率):投資損失8萬
則:納稅調整后的所得額=(100-30+8)+[30÷(1-15%)]=113.29(萬元)
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可將其分回的稅后利潤還原后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就其余額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如某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4年度經營虧損15萬元,經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年終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后利潤32.3萬元,聯營企 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該企業2004年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為:[32.3÷(1-15%)-15]×(33%-15%)=4.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