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完成后,一般會將房產用于銷售,但有時出于一些原因也會將房產用于辦公或出租。在這種情況下,原計入開發產品的房產是否需要轉固定資產?相應的成本如何核算?一種方法是不管自用還是出租全部轉入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作為使用成本或出租成本。另一種方法是自用的房產結轉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出租的房產不轉固定資產但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計算出租房產的成本,直接沖減開發產品的賬面成本。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法較妥,因為房產自用后要實現銷售相對比較困難,而出租房銷售相對容易,如果將出租房結轉固定資產,銷售時就要作為固定資產清理處理了,顯然不妥。而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計算出租房產的成本,直接沖減開發產品的賬面成本,也體現了房產出租而使其不斷貶值的真實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自用房產時,(1)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開發產品”;(2)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折舊”。
出租房產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開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