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地稅局在檢查某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時發現,該企業未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直接把提取的12萬元工會經費在稅前給予扣除。當薌城區地稅局指出該筆款項應補繳所得稅時,該企業財務人員對此表示不解,認為只要提取的是工會經費,無需任何手續就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同時《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又明確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