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會計人員誤認為接受捐贈資產時都要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也有的認為凡是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的都要交所得稅。其實不是這樣。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稅法的規定與會計制度有諸多不一致的地方,企業(指中國境內除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的企業,下同)既要遵守稅法,又要遵守會計制度,二者的不一致必須通過一個科目來反映,即“遞延稅款”科目。下面談談企業接受捐贈到底交不交企業所得稅,以及接受資產捐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及原因。
一、企業接受捐贈資產不交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質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從條例規定來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不計入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將接受的捐贈資產轉入資本公積金。
二、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接受現金捐贈
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轉入資本公積,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二)企業接受原材料、包裝物等捐贈
企業若接受原材料、包裝物等的捐贈,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包裝物等)
貸:遞延稅款(按照確定的實際成本與現行稅率的乘積)
資本公積(按照確定的實際成本減去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余額)
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
為什么接受捐贈現金 貸方沒有“遞延稅款”科目,而接受捐贈原材料 貸方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呢?是不是接受捐贈現金不交所得稅,而接受捐贈原材料等非現金資產就交所得稅呢?
按稅法規定,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無需交所得稅,但前提條件是接受捐贈的資產不能進入成本費用,不能作為扣除項目。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消耗原材料等應該進入成本或費用,這樣導致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增加一部分。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會計利潤就必須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將不允許扣除項目調整出去,企業應該在接受捐贈時就將此部分計算出來需納稅調整的金額,需調整金額與稅率的乘積即為“遞延稅款”科目應反映的金額,以備將來交納時沖銷。
(三)企業接受固定資產捐贈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確定的入賬價值)
貸:遞延稅款
資本公積
銀行存款(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允許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而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該計提折舊。這樣就造成稅法與會計制度的不一致,會計上必須用遞延稅款來調節。這與接受捐贈原材料等存貨會計處理及原因是一樣的。
現舉例說明:某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一臺,價值100萬元,假設規定按10年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和清理費用,所得稅稅率33%,當年年底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企業除折舊以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該企業接受捐贈時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1000000
貸:遞延稅款 330000
資本公積 670000
每年計提折舊時,會計分錄為:
借:制造成本(或其他) 10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0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會計利潤+不允許扣除的項目或費用=1000+10=1010(萬元)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010×33%=333.3萬元
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300000(10000000×33%)
遞延稅款 33000(100000×3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33000
上筆遞延稅款330000元分10年攤完,來調整按會計利潤與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交納的所得稅之間的差額。
若企業不接受捐贈或會計處理不計提折舊,則會計利潤為1000+10=101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一致,應交所得稅=1010萬元×33%=333.3萬元,與接受捐贈且計提折舊時應交所得稅金額一樣。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捐贈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并沒有使應交稅金增加或減少,而且把會計制度規定和稅法銜接起來。
(四)企業接受無形資產捐贈
企業接受捐贈無形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無形資產
貸:遞延稅款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以后,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可以按規定攤銷費用,期末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操作同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三、接受資產捐贈會計處理的分析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若接受捐贈的資產按照會計制度要求不需要攤銷費用或成本,應納稅所得額不因此調整,那么就不需要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若接受捐贈的資產會計制度上需要攤銷進入費用或成本,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該調整,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額應交的稅金就需要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