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就《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的執行問題發布聲明,對于該規定發布之前已經發生的關聯交易,如果交易實質上已經完成,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有關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如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等,可以確認并按原計量原則予以計量。這意味著,在2001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的關聯交易,其相關收入可以確認為利潤。至于關聯交易已完成的標準,有關專家表示,現在更多的是基于職業判斷,但從理論上講,應該是協議簽定、股東大會批準、股權過戶等所有手續都完成,才算是交易完成。
財政部是在給中國證監會會計部“關于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指出的。財政部還明確表示,上述會計處理需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有關確認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對于《暫行規定》發布之日及以前已經開始實施但實質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暫行規定》發布之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則必須按《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此前,財政部曾于2001年12月21日發布《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對于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會計處理,如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也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但該文件并沒有規定當時已完成關聯交易的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