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第290號)第二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增新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何運用這一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投資稅收籌劃中面臨的一個課題。
當企業面臨多種投資機會選擇時,資本使用成本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放棄別的投資機會而發生的機會成本;一是直接成本,包括折舊和稅收。只有當一個項目的收益率高于資本使用成本時,企業才會從事該項目投資。
《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第五條規定:“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抵免。”
例如,甲企業在2000年進行一項技改項目,投資期兩年,購置一臺價值600萬元的國產設備(允許抵免),其中2000年購買國產設備金額200萬元,2001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金額400萬元。那么,企業2000年購買的設備200萬元允許在2000年~2004年的5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80萬元(200×40%),2001年購買的設備400萬元允許在2001年~2005年的5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160萬元(400× 40%)。也就是說,投資抵免優惠可以使企業少繳納240萬元的所得稅款。如果企業當年有足夠多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市場利率為8%,企業因獲得投資抵免而節約的資本使用成本現值2000年為:80÷(1+8%)=74.07萬元;2001年為:160÷(1+8%)=148.15萬元。
上述分析是建立在企業設備投入當年有足夠多的新增企業所得稅的前提上的,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投資抵免優惠效果就會發生變化。《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第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所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上例,如果甲企業 1999年~2002年各年應納企業所得稅情況如下: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該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額分別為100萬元、70萬元、50萬元、200萬元。1999年為設備投入后各年新增所得稅的基期年,2000年實現的所得稅款為70萬元,與1999年實現的所得稅100萬元相比,沒有新增的所得稅,故2000年度購置的設備當年不得抵免。2001年實現的所得稅為50萬元,故2000年和2001年購置的設備都不得享受抵免。 2002年比1999年新增稅款100萬元,可以抵免2000年購置設備應抵的80萬元;2002年比2000年新增稅款130萬元,按規定可以在 2002年抵免企業所得稅130萬元,但抵免后2002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200-80-130=-10萬元,故只能抵免企業所得稅120萬元,剩下的40萬元(160-120)留待2003年~2005年的3年內抵扣。
可見,正確選擇設備購置年度,對企業運用投資抵免優惠至關重要。因為確定了設備投入年度,實際上也就確定了基期年度。而基期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直接影響設備投入當年可抵免的所得稅額,進而影響投資抵免優惠的實際效果。
在其他條件一定時,基期年繳納的所得稅越少,新增所得稅越大,對企業越有利。例如,選擇在減免稅期滿的次年或有微利年度的次年購置設備,將使企業設備技術獲得較好的節稅效果。再者,可以通過選擇設備購置時間來改變基期,國稅發[2000]第13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的,其投資抵免年限每一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實際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可用于抵免應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所以,選擇虧損彌補期間、虧損期間的次年購置設備,基期年繳納的所得稅為零,對企業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投資抵免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基數,但不得計入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