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在付款期滿日營業終了前,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全部款項,即為無款支付,銀行應于次日上午開始營業時,通知付款人將有關單證(單證已作賬務處理的,付款人可以填制“應付款項證明單”(見下表))在兩天內退回開戶銀行。銀行將有關結算憑證連同單證或應付款項證明單退回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付款單位在付款期滿日營業終了之前,其銀行賬戶內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項或無款支付時,銀行于次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填制一式四聯的無款支付通知書。付款單位必須于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起2日內(到期日通例假日順延,郵寄的加郵程)將委托收款憑證第五聯及所附的有關單證全部退還開戶銀行。如果付款單位已將有關單證作賬務處理或部分付款的,應填制“應付款項證明單”送交開戶銀行。 “應付款項證明單”一式兩聯,第一聯收款單位作為應收款項的憑據,第二聯由付款單位留存作應付款項的憑據,其基本格式見表5-3 。
表5-3 應付款項證明單 l
年 月 日 第 號
收款人名稱 付款人名稱
單證名稱 單證編號
單證日期 單證內容
單位未退回原因: 我單位應付款項:人民幣(大寫)付款人蓋章
注:此單一式二聯。第一聯通過銀行轉交收款人作為應收款項的憑據,第二聯付款人留存作為應付款項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