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購貨企業在承付期內發現下列情況,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未注明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購銷合同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協議,銷貨企業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購貨企業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購銷企業提出拒絕付款時,必須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見表5-8),注明拒絕付款理由,并加蓋單位公章,涉及合同的應引證合同上的有關條款屬于商品質量問題,需要提出商品檢驗部門的檢驗證明;屬于商品數量問題,需要提出數量問題的證明及其有關數量的記錄;屬于外貿部門進口商品,應當提出國家商品檢驗或運金等部門出具的證明,一并送交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