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公司對一生產車間進行改造,生產廠房固定資產原值為200萬元,已經計提折舊150萬元。公司準備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將工程承包給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說,我公司負責購買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給建筑公司改造過程中的施工勞務費用。預計我公司需要購買建筑材料80萬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勞務費用 50萬元。公司將以80萬元建筑材料發票和50萬元建筑安裝勞務發票入賬處理。
但目前存在一個問題: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我公司不能以80萬元發票入賬,而應該要求建筑公司開具130萬元發票給我公司入賬。理由是,按照營業稅相關稅法規定,建筑公司應該按工程總造價納稅。但如果建筑公司開具 130萬元發票給我公司,而我們雙方實際結算金額只有50萬元,我公司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建筑公司又該如何處理呢?
江西省某生產企業會計
專家把脈:這個問題在會計和稅務的實務工作中,是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問題的癥結就在于沒有正確處理好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的差異。
首先,我們來看稅法規定。對于采取包工不包料這種形式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征收營業稅的處理,稅務機關的意見是正確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所以,建筑公司應該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額合計數13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應納營業稅費為42900元(1300000×3.3%)。
但是,稅務機關要求建筑公司開具130萬元發票,并要求你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裝發票入賬的做法是缺乏稅法依據的。建筑安裝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現實中是允許的,且廣泛存在,也符合雙方的利益要求。對此,營業稅相關法規只要求納稅人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納稅,并沒有要求納稅人要按計稅依據開具發票的規定。你們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你公司會計處理如下:生產廠房改造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0
累計折舊1500000
貸:固定資產2000000.
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價款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1300000
貸:銀行存款1300000.
工程完工后,借:固定資產18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800000.
建筑公司賬務處理如下:開具50萬元發票并取得建筑勞務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500000
貸:工程結算500000.
提取稅金及相關稅費時,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42900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39000
應交稅金-城市維護建設稅2730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