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有關部門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
企業購置防偽稅控設備時,憑購貨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稅額,有兩種賬務處理方法:
第一種做法:借:管理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做法: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稅前一次性列支折舊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對以上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筆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種做法是企業直接將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設備的價款計入管理費用,但筆者認為,企業購置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設備屬企業自用的固定資產,應按固定資產的核算要求處理。第二種做法雖然把企業購置防偽稅控系統設備的價款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但對購置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核算。筆者對此提出質疑:企業購置的防偽稅控系統設備為企業自用設備,不是作為貨物銷售,不可能有增值稅銷項稅額。既然如此,企業購置防偽稅控系統設備的增值稅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核算就不妥了,該進項稅額是無法從銷項稅額中扣抵的。
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在購置防偽稅控系統設備時,按購貨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和稅額一并記入“固定資產”科目。
會計分錄為: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應當肯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工作有關問題所作規定的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企業購置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設備屬于固定資產而又有別于一般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一次性地在稅前列支,為企業節約了資金時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