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們是一家國有煤炭企業,下有一年產20萬噸的立窯水泥廠,且我單位的礦井于2004年度被省煤炭廳批準報廢。2004年按照市政府企業改制精神,我單位積極展開改制準備工作,就礦井中超期服役設備、水泥廠在用設備(按市政府規定,我單位水泥廠屬污染、五小企業應關閉)凈值,向市政府申請在改制時從凈資產中扣除并獲批準。我們于2004年度作了賬務處理。
時值今日,我單位因種種原因未能改制,稅務機關因我單位未改制成功且設備在用,不予批準稅前列支。而這部分設備賬面已不存在,會計賬務上無法提取折舊。我們認為2004年度稅前未列支損失,2005年度應對有關設備計算應提折舊,作為納稅調整項目調減應稅所得。但稅務機關的答復為:財務賬面無此項資產,不得做調減項目。請問:2004年度我們未能稅前列支損失,2005年度設備繼續在用,能否計算折舊、調減應稅所得?
焦煤集團白云煤業有限公司財務科 韓喜英
專家把脈:從來信反映的情況分析,你單位問題涉及礦井中超期服役設備和水泥廠在用設備兩項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問題。對此,我們應先看看稅法規定哪些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哪些不得計提折舊,然后再根據稅法規定判斷你單位這兩項資產折舊能否稅前列支。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第三十一條同時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自創或外購的商譽;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從2003年1月1日起,可按稅法規定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對照上述規定,你單位礦井中超期服役設備如果屬于按照規定計提維簡費的固定資產,則不得再計提折舊稅前扣除;如果不屬于按照規定計提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但是屬于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也不得計提折舊稅前扣除;如果以上兩種情況都不存在,且設備在用,則按照稅法規定,應可以按照規定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同樣道理,水泥廠在用設備只要不屬于稅法規定的不得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同時又屬于稅法規定可以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則也可以按照規定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
至于你單位已按市政府批準對資產進行了會計處理,而稅法又沒有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這種情況如不屬于重大會計差錯,則不需要進行賬務調整。可以作為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企業應備查登記,作為納稅申報調整和提供給稅務機關檢查了解情況的稅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