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初,企業新購進一套無紡布生產線,試生產調試時,用了20萬元的原料,并將生產出來的成本為25萬元的產品(尚未完全達到質量標準,單價只有合格產品的一半左右)按市場價格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5萬元,凈支出為10萬元。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收入已沖減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成本。
根據所得稅相關稅法的規定,試生產產品收入應計入應稅所得。而且,按照增值稅相關稅法規定,試產產品銷售也要繳納增值稅。請問:會計上對此如何進行核算處理?如將試生產領用的原材料支出列入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原料進項稅額要不要轉出?
某紡織品生產公司財務人員專家把脈: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結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因此,貴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領用20萬元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貸:原材料 200000.
取得銷售收入15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在建工程 1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或者,預計售價為15萬元時,從在建工程中結轉庫存商品(產成品),
借:產成品 150000
貸:在建工程 150000.
取得銷售收入15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結轉產成品成本時,
借:產品銷售成本 150000
貸:產成品 150000
從上述會計處理中看到,企業試生產過程中領用的原材料,其進項稅額沒有轉出并計入在建工程,仍然作為進項稅額作了抵扣。主要理由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無論是試生產產品還是正式生產出來的產品,均屬于應稅產品,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雖然在會計處理上是放在在建工程核算中,但是根據增值稅相關稅法規定分析,實質上還是全部用于生產應稅產品,因而,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會計上也就不必進行賬務調整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又將如何處理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按此規定,企業試運行過程中的產品銷售收入15萬元,必須并入應納稅收入繳稅。但按照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要求,與此相關的成本也應該予以稅前扣除,試運行生產的產品成本為25萬元,稅前扣除后凈支出為10萬元,所以,企業應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0 萬元。由此也形成了企業的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后,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價值比稅收上的固定資產計稅價值多10萬元的結果。企業應在以后各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及納稅申報時,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調整,總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