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這是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的規定。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糾正違法會計事項。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在許多情況下是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進行的。由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熟悉會計業務及相關法規、制度,對會計事項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較清楚,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嚴格把關、實行監督,可以有效防范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這也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得以具體落實的重要措施、因此,修訂后的《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這里的“有權”和“按照職權”,應當理解為該“職權”是《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單位內部規章賦予的,如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行使或不認真行使這一職權,其他人員阻撓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這一職權,都是違法或違規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當加以制止和糾正,有關管理部門也有權加以干預。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監督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帳實、帳款、帳帳與帳表相符,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強物資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實際工作中,帳實不符、帳款不符的問題在許多單位經常發生,造成會計工作混亂和會計資料失真,除內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外,與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不重視對財產物資的監督或者故意在這方面造成混亂以牟取非法利益有很大關系。因此,《會計法》強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從其業務特點出發,加強對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監督和管理。
第一,各單位要建立帳簿、款項和實物核查制度,保證帳帳相符、帳款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通過建立健全制度,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各項財物、款項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及時進行記錄、計算、反映、核對等。一方面要做到帳簿上所反映的有關財物、款項的結存數同它們的實存數完全一致,即帳實相符、帳款相符;另一方面要通過帳簿記錄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的核對,保證帳帳相符。在檢查核對過程中,發現帳實不符時,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先將查明屬實的財產盈虧數作出會計記錄,在帳簿上據實反映,然后,根據差異發生的原因和責任以及經過批準的處理辦法,將處理結果登記入帳。
第二,會計人員對帳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作出處理。發生帳實不符的現象是常見的,但造成帳實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錯,有的是由于生產技術上或經濟管理上存在問題,有的來自自然界的影響,有的則是不法分子徇私舞弊引起的。對于帳實不符問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些問題是會計人員可以直接處理的,例如一些合理的物資損耗等,只要在規定的損耗標準和范圍內,會計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對于超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職權范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無權自行處理的帳實不符等情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及時報請單位負責人作出處理。如因管理不善,發生大量盤盈盤虧,或庫存物資大量被盜、霉爛變質等,會計人員無權對這些問題作出處理,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及時作出處理,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以及單位財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