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京財稅[2003]1376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根據京財稅[2003]1376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上一篇:有獎發票有幾種兌獎方式?
下一篇:北京地區如何進行發票真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