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適用稅率
其中,房產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率)
征稅的若干具體規定
(一)新建房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2)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對于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投資聯營房產的征稅問題
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的,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三)融資租賃房屋的征稅問題
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擔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征收。
(四)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五)異地房產的征稅問題
稅法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六)清產核資企業房產稅的征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應按照有關稅法規定征收房產稅。但是,為照顧部分清產核資企業的實際困難,對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已增提折舊的國有企業,應按照重估后的價值征收房產稅;對資產重估后未能按新增價值增提折舊的國有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從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