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額發生相反變化時轉銷。在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遞延稅款的余額要按照稅率的變動或新征稅款進行調整。在債務法下,“遞延稅款”余額也可按預期今后稅率的變更進行調整。
采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由于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帳面余額的調整;
(3)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所得稅資產。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用公式列示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稅所得稅負債
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累計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累計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前期確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或抵減時間性差異時適用的所得稅率)
或者=遞延稅款帳面余額-已確認遞延稅款金額的累計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下面仍以上面遞延法的例子為例,說明在債務法下的帳務處理。
第一、二、三、四年的處理不變。
第五年的有關處理如下:
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的應所得稅稅額=2000×15%=300(萬元)
按納稅所得計算的應所得稅稅額=(2000+10)×15%=301.5(萬元)
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301.5-300=1.5(萬元)
調整由于前4年33%的稅率計算對納稅的影響
=40×33%-40×15%=7.2(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000000
遞延稅款 1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15000
同時:
借:所得稅 72000
貸: 遞延稅款 72000
第六年:
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的應所得稅稅額=2100×15%=315(萬元)
按納稅所得計算的應所得稅稅額=(2100-10)×15%=313.5(萬元)
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315-313.5-300=1.5(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150000
貸:遞延稅款 15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135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處理同上。
由于采用“債務法”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對遞延稅款科目的余額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所列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相應地也比較符合實際,比較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