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收到返還的增值稅,或者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都應作為企業利潤總額的組成部分—補貼收人,并增設“補貼收人”賬戶進行核算,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還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賬戶核算。
企業按規定享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賬戶,貸記“補貼收入”賬戶。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返還的增值稅,應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補貼收人”賬戶,不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賬戶核算。
例如,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份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20 000元,增值稅額37 400元,當月實現銷售收人350 000元,銷項稅額59 500元。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該企業減半征收增值稅1年,如果該企業享受免稅優惠屬于直接減免形式,則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并驗收人庫時:
借:原材料 22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 400
貸:銀行存款 257 400
。2)銷售產品實現收人時:
借:銀行存款 409 500
貸:主營業務收人 35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 500
。3)計算、繳納當月應納增值稅額并享受減免稅時:
應納稅額=(59 500-37 400) × 50% =11 05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11 050
貸:銀行存款 11 05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11 050
貸:補貼收人 11 050
例如,承上例,假設該企業按規定享受先征后退辦法進行減免,則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當月購進原材料和銷售產品會計處理同上。
。2)計算、繳納當月應納增值稅額時:
應納稅額=59 500-37 400=22 1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22 100
貸:銀行存款 22 100
。3)收到先征后退的增值稅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 050
貸:補貼收人 11 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