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契稅的會計處理辦法,財政部在1998年10月14日復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函(財會字[1998]36號)中明確規定如下:
企業和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按規定繳納的契稅,計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成本。其中:
企業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 ──修購基金”、“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買賣公房需交什么稅?
購買已住公有住房需要繳納的稅款
個人購買已住公房應在書立產權轉移書據時,按照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辦理產權手續時,按領受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每件貼花5元。另外,根據《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仍按照規定4%的稅率繳納契稅。因為原住房未達到本市規定標準面積而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為第一次購房。
出售已購公房需繳納的稅款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地稅局京稅(1999)201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購買并居住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據此,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也一并免征。也就是說個人出售已購并居住一年的普通住宅,只需要繳納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在繳納印花稅時,按書立購房合同所載金額的0.05%繳納,個人所得稅按銷售價減去原支付的房款價、向財政或原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再乘以20%的稅率。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除了征以上兩種稅外,還需要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乘以5%征收營業稅,并分別按營業稅額的7%和3%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舉例說明:孫先生有兩套已購并居住超過一年的公房,準備賣出一套,該房購買時的價格為15萬元,并已經聯系好買家,雙方談好價格為30萬元,并簽定了購房合同,孫先生賣房過程中發生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200元,那么孫先生應繳納多少稅款呢?
印花稅:300000×0.05%=150(元)
個人所得稅:(300000-150000-150-200)×20%=29930(元)
契稅不得稅前扣除嗎
某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企業購買房屋繳納的契稅在所得稅稅前一次性列支。對此,稅務機關依法對該企業進行了處罰。稅務機關的做法對嗎?
契稅是對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而承受房屋所有權的一種稅,屬于資本性支出。《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款第一條規定:資本性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需要通過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通過計提折舊方式逐期計入成本。因此,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