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受托代銷金銀首飾的,以受托方為消費稅的納稅人。受托代銷有不同的方式,一種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根據所代銷的金銀首飾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手續費計人代購代銷收入,根據銷售價格計算交納的消費稅,相應沖減代購代銷收人,銷售實現時:
借:代購代銷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不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通常由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一個協議價,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銷售的貨款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受托方繳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與自購自銷相同。
上一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下一篇: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更多相關新聞
更多>>
Copyright © 2000 - 2010 www.electedte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正保會計網校 版權所有 走進正保-聯系我們-歡迎合作-我要糾錯-招聘信息-媒體關注-網校采風-網站地圖-設為首頁-手機版網校 咨詢時間:全天24小時服務(節假日不休息) 郵箱:webmaster@chinaacc.com 投訴電話:010-82330110 報名咨詢電話:010-82318888 / 4008104588 / 8008104588 傳真:010-82330109 / 82318888人工轉傳真 京ICP證030467號 教育部職成司函[2003]38號 電信業務審批[2003]字第478號/第573號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備案(編號:110108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