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賬戶設置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戶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會計核算舉例
[例1]某工廠1998年11月30日計算出企業當月應交的增值稅為68000元。該企業地處某城市,則計算出當月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68000×7%=476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476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760
12月4日,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760元,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760
貸:銀行存款 4760
[例2]某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分期預繳增值稅和消費稅,每10日預繳一次,月終匯算清繳。1998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別預繳增值稅340000元,消費稅120000元,則同時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應預繳額為:
應預繳額=(340000+120000)×7%=460000×7%=32200元
則企業按規定預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2200
貸:銀行存款 32200
月末,企業計算出企業當月實際應繳納增值稅為1180000元,消費稅為420000元,則實際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1180000+420000)×7%=1600000×7%=112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1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12000
企業當月實際已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96600元,則12月2日企業與稅務機關匯算時應補交其余未交稅金15400元(112000-96600),則補交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5400
貸:銀行存款 15400
[例3]某飲食服務企業1998年5月31日計算出本月應繳納營業稅為6000元,該企業地處縣城,則本月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6000×5%=3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00
6月初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例4]某城市信用社1998年第二季度共實現利息收入3600000元。該信用社地處城市,則6月末信用社在計算本季度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計稅依據=3600000×5%=180000元
應納稅額=180000×7%=126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2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2600
實際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2600
貸:銀行存款 12600
[例5]某農場1998年4月末計算出當月企業應交增值稅17000元,營業稅23000元,則當月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17000+23000)×1%=40000×1%=400元
則企業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00
實際繳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00
貸:銀行存款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