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得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納稅人在收到預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預收賬款”賬戶;在發出產品時,確認收人和補收貨款,借記“預收賬款”、“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結轉成本。
例如,永明公司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C產品一批?8月份收到預收貨款90 000元;12月5日發出C產品,實際成本85 000元,不含稅售價100 000元,增值稅額17 000元,當日收到對方補付的貨款。則會計處理如下:
(1) 8月收到預收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90 000
貸:預收賬款 90 000
(2) 12月5日發出產品、補收貨款時:
借:預收賬款 90 000
銀行存款 27 000
貸:主營業務收人 1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3)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5 000
貸:產成品——C 8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