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定義,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常見的或有事項有:商業票據背書轉讓或貼現、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產品質量保證等。
準則規定,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該義 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其中,“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是指履行或有事 項產生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對或 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企業在確認或有負債時,對將從第三方得到的補償金額不應從中扣除。
在確認或有負債最佳估計數時,應分兩種情況考慮:
(1)當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時,合理的估計數應是該范圍的上、下限金 額的平均數。
(2)如果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應按如下原則確定合理的估計數: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 金額確定;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按各種可能發生的金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或有事項準則規定,如果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 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且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這里,“補償金額‘基本確定’能收到”,是指預期從保險公司、索賠人、被擔保企業等獲得補償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形。
舉例說明:華遠公司于當年受到另一家計算機公司的起訴,原告聲稱華遠公司侵犯了該公司的軟件版權,要求華遠公司予以賠償,賠 償金額為50萬元。在應訴過程中,華遠公司發現,訴訟所涉及的軟件主體部分是有償委托第三家計算機公司開發的。如果這套軟件確有侵 權問題,第三家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華遠公司予以賠償。
企業在年末編制會計報表時,根據法律訴訟的進展情況以及律師的意見, 認為對原告予以賠償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發生的賠償金額為30萬元;
從第三方得到補償基本上可以確定,最有可能獲得的賠償 金額為20萬元。假定訴訟費為3萬元,同時確認一筆資產,金額為20萬元,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30000
營業外支出——訴訟賠款 30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330000
借:其他應收款 200000
貸:營業外支出——訴訟賠款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