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是用來擴大企業商品銷售范圍和銷售量的一種經營措施,是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按稅法的規定,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應視同銷售貨物,其銷售成立、發生納稅義務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代銷清單應列明已銷商品的數量、單價、銷售收入,委托企業據此給受托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方法視委托代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
(1)以支付手續費方式的委托代銷。
委托單位應按商品售價(不含稅)反映銷售收入,所支付的手續費以“營業費用——手續費”列支。如果受托單位為一般納稅人,則應給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代銷商品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如果受托單位為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稅款和價款合計開具普通發票。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到受托單位開來的手續費普通發票后,借記“營業費用——手續費”,貸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例] 某商品批發企業委托開方商店(一般納稅人)代銷B商品400件,合同規定含稅代銷價為234元/件,手續費按不含稅代銷額的5%支付,該商品進價150元/件。
撥付委托代銷商品時(按進價):
借: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6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店 60000
收到天方商店報來的代銷清單而款未收到時(代銷清單列明銷售數量150件,金額35100元,例算銷售額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價款30000元、增值稅稅額5100元):
借:應收賬款——天方商店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收到天方商店匯來的款項和手續費時(普通發票列明:扣除手續費1500元(30000×5%),實收金額33600元):
借:銀行存款 33600
營業費用 1500
貸:應收賬款——天方商店 35100
結轉委托代銷商品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2500
貸: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2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