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銷主要有三種形式:
(1)收取手續費方式
受托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或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受托方代銷商品應作為應稅商品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取的手續費屬應稅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2)視同自購銷方式
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代銷商品貨款,商品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不收取手續費。這種銷售方式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能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但受托方在銷售商品時,應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銷售處理,計算繳納增值稅。
(3)加價銷售方式
受托方在雙方協議價格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在這種受托代銷方式下,受托方的收入包括代銷商品差價和加收的手續費。在這種受托代銷方式下,受托方的收入包括代銷商品差價和加收的手續費兩部分。按稅法規定,受托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差價收入與手續費收入之和。
受托單位在登記代銷商品入庫時,應填制代銷商品入庫單并登記代銷商品明細賬;代銷商品銷售后,有關部門應定期填制代銷商品清單,并將其提供給委托單位。由于受托代銷商品的所有權不屬于本企業,因此,應當在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記受托代銷商品登記簿。若企業受托代銷商品業務規模較大,與本企業自有商品在實物形態上難以劃分,企業也可以設置“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賬戶進行核算,并分別不同的代銷方式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