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營業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文件規定如下:
金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進行核算。
金融企業按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上繳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金融企業銷售不動產,按銷售額計算的營業稅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繳納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金融企業銷售無形資產,按銷售額計算的營業稅借記“其他營業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繳納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金融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發放貸款,收到委托貸款利息,借記“銀行存款”或有關企業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委托貸款利息”科目;計算代扣的營業稅,借記“應付賬款——應付委托貸款利息”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代繳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財政性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