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會[1995]21號《財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后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規定:
1.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的貨物。在購進時,仍按財政部(93)財會字第83號《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即應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商品采購”、“經營費用”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貨物出口銷售后,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借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按照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增值稅額與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外貿企業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應收的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出口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
2.對內資生產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按照規定,一律免征本環節的增值稅,并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企業仍按財政部財會[1993]8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材料采購會計處理,貨物出口銷售后,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時,借記“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企業應按購進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增值稅額與按照退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企業應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記錄企業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企業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對確因出口比重過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足抵減的,不足部分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退稅,企業在實際收到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3.企業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減免稅款”項目下增設“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項目,反映企業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記錄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