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2月實收電費收入(含稅價)4052361.07元,其中包含向用戶收取的低壓電網維護費490046.72元,當月外購電力等取得并抵扣增值稅稅額278030.56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定,對公司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農村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該公司利用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低壓電網維護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4052361.07
貸:產品銷售收入3044713.12
專項應付款——電網維護費 490046.7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7601.23.
分析: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等的規定,公司應按規定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否則公司不能享受農網維護費免稅政策。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攤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款=278030.56×490046.72÷(3044713.12+490046.72)=38545.18(元)。
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4052361.07
貸:產品銷售收入3044713.12
產品銷售收入—— 電網維護費 490046.7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7601.23.
借:生產費用38545.18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85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