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開展的專項檢查情況來看,建筑安裝企業存在的涉稅問題較為突出。現已檢查建筑安裝企業414戶,有問題戶數306,占74%,查補收入2311萬元,其中查補稅款2004萬元,加收罰款、滯納金307萬元。
一、建筑安裝業存在的涉稅問題
(一)納稅時間普遍滯后。在被檢查的建安企業中,普遍存在未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結轉工程收入,并進行申報納稅。原因是企業收到的工程款與其實際完工的工程量(形象進度)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造成營業稅等流轉稅繳納的不足和不及時。如某市檢查的1戶具有二級資質的建筑安裝企業“預收帳款”掛帳480萬元,其中已竣工交付使用應確認工程收入的達80%以上,但企業仍以工程未結算而遲遲不轉收入,僅此一項少繳稅款10萬元。
(二)應計稅項目未足額申報。一些甲方單位自購建筑材料,這些包工不包料的企業進行申報納稅時,只對工費部分進行申報,不包括建設單位自購的材料價值,應稅申報不實。
(三)總承包人未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被檢查的建安企業中,有不少企業沒有自己的施工隊伍,僅靠提供企業自身的施工資質,吸引工程隊掛靠,以按開具發票金額的5%—7%收取管理費來維持企業的運作,用來繳納工程項目中涉及的應交稅費及附加稅金和企業管理費用的開支。而這些管理費往往不能滿足企業的收益,為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害或謀取更大的自身利益,一些總包人就截留部分應扣繳的稅款,造成大量的稅收欠繳和流失。
(四)工程成本難以準確核算。建安企業由于工程項目多、工作量大等原因,企業會計往往采用估算方法,根據收入倒擠成本,到年末或工程完工后,又不及時進行調帳,難于對工程成本進行準確的核算,從而造成“糊涂”申報企業所得稅。同時,自制收據、白條入帳等現象普遍,工程成本無合法憑證入帳,亂列成本導致成本不實,企業的帳面普遍虧損。
(五)掛靠項目經理的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數企業采取工程項目掛靠維持運作的形式,導致項目經理的個人收入無法核實,企業也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這一方面是項目經理人的流動性較大,導致企業無法補扣補繳項目經理人的個人所得稅。同時,施工工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漏洞較大,工人工資的領取,大都由項目經理統一簽名領取,工人的人數由項目經理提供,無法確認。
(六)少繳小稅種的稅款問題普遍。多數建安企業對所承接的工程施工所簽定的合同以及工程決算書不交財務部門備案,導致財務部門對印花稅計稅額的掌握不準確,不但影響自身申報,也給檢查帶來不便,稅務部門只能按經營收入進行核定計征印花稅。同時,未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現象經常發生,造成資源稅的流失。
二、原因分析我省當前建筑業存在的稅收問題,主要是由于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性、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以及相關稅收政策的滯后等原因。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性。建安企業工程項目分布廣、業務量大、建設周期長,一個企業可以同時施工多個工程項目,既有本地的、又有外地的,既有短期的、又有長期的。客觀上使財務力量不強的企業,核算上存在不確定性,核算數據的可靠性較差,造成納稅申報不實。另外,經營方式的多樣和復雜性,如總包、分包、轉包、項目部等經營方式,給稅收征管和檢查帶來困難。
(二)行業經營機制轉變與相關稅收法規滯后。隨著建筑企業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核算方式發生了較大轉變,由過去以工程形象進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更改為以收到工程款為標準的收付實現制核算方式。這種核算方式,與《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悖,對日常稅收征管、納稅檢查和企業納稅資料的真實、可靠性造成一定影響。
(三)經營方式的變化與稅收監管手段相對落后。由于競爭激烈,建筑市場壓標壓價、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納稅人為應對競爭、規避風險,紛紛采取分包、轉包、掛名、掛靠、承包經營等不同的經營方式,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四)稅收政策存在漏洞。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因此建筑企業是營業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但在實際中,由于建筑安裝工程分包、轉包現象的經常性和建筑企業掛靠、承包經營的普遍性,建筑企業只是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只有承包人才知道工程進展的程度及工程款的回收情況。繳稅人(建筑企業)和實際負稅人(工程承包人)的不一致,繳稅人只憑實際負稅人提供的資料申報納稅,造成稅款申報的不真實、不及時。同時也造成代扣代繳和屬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扣繳稅款入庫級次、發票開具等都具有明顯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發總承包人代扣代繳與納稅人自主納稅孰為優先的問題。
(五)以票管稅和項目管理不能同時并重。目前普遍采取以票管稅,僅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監管上,經常發生零申報、申報不實甚至不申報等現象;同時,稅務部門未能掌握施工企業完整、真實的納稅和財務情況,稅款流失或滯后現象嚴重。
(六)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與稅務部門管理不夠。一些建筑公司對轉包工程不進行稅款代扣,只管提取管理費,在財務核算上編造虛假記帳憑證,虛增工程成本;稅務部門負責建筑行業稅收的人員不足,尤其對分散在各行各業中的建設項目管理無暇顧及。
三、征管對策
(一)實行項目登記和以票管稅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建筑業納稅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辦理《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納稅登記》,按工程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同時持納稅申報表、《已完工程項目明細表》和《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納稅登記》,由主管地稅機關登記、驗證并作納稅記錄。同時,要求納稅人在進行已完工程結算時,必須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建設單位在結算或支付工程款時也必須以建筑業專用發票作為結算或支付憑證。嚴格控管那些沒有施工隊,只靠代開發票維持的建安企業,由稅務機關監管代開票,按開票金額代扣相關稅費,從源頭防止稅款流失。
(二)實行工程施工備案制度。要嚴格規范總承包人的納稅申報,要求建安企業在工程動工之前,將承接工程的施工合同或協議,復印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管理員應按企業工程項目分戶、分號建立明細臺帳。
(三)以結算工程價款時間界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環節。即建筑業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建設方進行已完工程結算的當天;相應的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為建筑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月與建設方結算的完工工程價款和價外費用。
(四)加強部門配合。加強與建委、公路等部門的配合,對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標和承包合同實現信息共享,實行項目登記管理方法,要求項目總承包人切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加強與審計部門的配合,在工程竣工進行審計時代扣建筑業稅收。同時,對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可委托投資方(建設單位)依照工程進度代征稅款,真正實現源泉控管的目的。 從今年開展的專項檢查情況來看,建筑安裝企業存在的涉稅問題較為突出。現已檢查建筑安裝企業414戶,有問題戶數306,占74%,查補收入2311萬元,其中查補稅款2004萬元,加收罰款、滯納金307萬元。
一、建筑安裝業存在的涉稅問題
(一)納稅時間普遍滯后。在被檢查的建安企業中,普遍存在未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結轉工程收入,并進行申報納稅。原因是企業收到的工程款與其實際完工的工程量(形象進度)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造成營業稅等流轉稅繳納的不足和不及時。如某市檢查的1戶具有二級資質的建筑安裝企業“預收帳款”掛帳480萬元,其中已竣工交付使用應確認工程收入的達80%以上,但企業仍以工程未結算而遲遲不轉收入,僅此一項少繳稅款10萬元。
(二)應計稅項目未足額申報。一些甲方單位自購建筑材料,這些包工不包料的企業進行申報納稅時,只對工費部分進行申報,不包括建設單位自購的材料價值,應稅申報不實。
(三)總承包人未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被檢查的建安企業中,有不少企業沒有自己的施工隊伍,僅靠提供企業自身的施工資質,吸引工程隊掛靠,以按開具發票金額的5%—7%收取管理費來維持企業的運作,用來繳納工程項目中涉及的應交稅費及附加稅金和企業管理費用的開支。而這些管理費往往不能滿足企業的收益,為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害或謀取更大的自身利益,一些總包人就截留部分應扣繳的稅款,造成大量的稅收欠繳和流失。
(四)工程成本難以準確核算。建安企業由于工程項目多、工作量大等原因,企業會計往往采用估算方法,根據收入倒擠成本,到年末或工程完工后,又不及時進行調帳,難于對工程成本進行準確的核算,從而造成“糊涂”申報企業所得稅。同時,自制收據、白條入帳等現象普遍,工程成本無合法憑證入帳,亂列成本導致成本不實,企業的帳面普遍虧損。
(五)掛靠項目經理的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數企業采取工程項目掛靠維持運作的形式,導致項目經理的個人收入無法核實,企業也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這一方面是項目經理人的流動性較大,導致企業無法補扣補繳項目經理人的個人所得稅。同時,施工工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漏洞較大,工人工資的領取,大都由項目經理統一簽名領取,工人的人數由項目經理提供,無法確認。
(六)少繳小稅種的稅款問題普遍。多數建安企業對所承接的工程施工所簽定的合同以及工程決算書不交財務部門備案,導致財務部門對印花稅計稅額的掌握不準確,不但影響自身申報,也給檢查帶來不便,稅務部門只能按經營收入進行核定計征印花稅。同時,未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現象經常發生,造成資源稅的流失。
二、原因分析我省當前建筑業存在的稅收問題,主要是由于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性、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以及相關稅收政策的滯后等原因。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性。建安企業工程項目分布廣、業務量大、建設周期長,一個企業可以同時施工多個工程項目,既有本地的、又有外地的,既有短期的、又有長期的。客觀上使財務力量不強的企業,核算上存在不確定性,核算數據的可靠性較差,造成納稅申報不實。另外,經營方式的多樣和復雜性,如總包、分包、轉包、項目部等經營方式,給稅收征管和檢查帶來困難。
(二)行業經營機制轉變與相關稅收法規滯后。隨著建筑企業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核算方式發生了較大轉變,由過去以工程形象進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更改為以收到工程款為標準的收付實現制核算方式。這種核算方式,與《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悖,對日常稅收征管、納稅檢查和企業納稅資料的真實、可靠性造成一定影響。
(三)經營方式的變化與稅收監管手段相對落后。由于競爭激烈,建筑市場壓標壓價、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納稅人為應對競爭、規避風險,紛紛采取分包、轉包、掛名、掛靠、承包經營等不同的經營方式,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四)稅收政策存在漏洞。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因此建筑企業是營業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但在實際中,由于建筑安裝工程分包、轉包現象的經常性和建筑企業掛靠、承包經營的普遍性,建筑企業只是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只有承包人才知道工程進展的程度及工程款的回收情況。繳稅人(建筑企業)和實際負稅人(工程承包人)的不一致,繳稅人只憑實際負稅人提供的資料申報納稅,造成稅款申報的不真實、不及時。同時也造成代扣代繳和屬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扣繳稅款入庫級次、發票開具等都具有明顯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發總承包人代扣代繳與納稅人自主納稅孰為優先的問題。
(五)以票管稅和項目管理不能同時并重。目前普遍采取以票管稅,僅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監管上,經常發生零申報、申報不實甚至不申報等現象;同時,稅務部門未能掌握施工企業完整、真實的納稅和財務情況,稅款流失或滯后現象嚴重。
(六)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與稅務部門管理不夠。一些建筑公司對轉包工程不進行稅款代扣,只管提取管理費,在財務核算上編造虛假記帳憑證,虛增工程成本;稅務部門負責建筑行業稅收的人員不足,尤其對分散在各行各業中的建設項目管理無暇顧及。
三、征管對策
(一)實行項目登記和以票管稅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建筑業納稅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辦理《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納稅登記》,按工程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同時持納稅申報表、《已完工程項目明細表》和《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納稅登記》,由主管地稅機關登記、驗證并作納稅記錄。同時,要求納稅人在進行已完工程結算時,必須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建設單位在結算或支付工程款時也必須以建筑業專用發票作為結算或支付憑證。嚴格控管那些沒有施工隊,只靠代開發票維持的建安企業,由稅務機關監管代開票,按開票金額代扣相關稅費,從源頭防止稅款流失。
(二)實行工程施工備案制度。要嚴格規范總承包人的納稅申報,要求建安企業在工程動工之前,將承接工程的施工合同或協議,復印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管理員應按企業工程項目分戶、分號建立明細臺帳。
(三)以結算工程價款時間界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環節。即建筑業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建設方進行已完工程結算的當天;相應的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為建筑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月與建設方結算的完工工程價款和價外費用。
(四)加強部門配合。加強與建委、公路等部門的配合,對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標和承包合同實現信息共享,實行項目登記管理方法,要求項目總承包人切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加強與審計部門的配合,在工程竣工進行審計時代扣建筑業稅收。同時,對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可委托投資方(建設單位)依照工程進度代征稅款,真正實現源泉控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