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對象
1.電力、煙草、電信、銀行、證券、保險行業2002年至2004年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電力行業包括供電局、發電企業、電網公司等有關從事電力生產、輸送、分配、售電單位;電信行業包括各類電信、移動等公司;煙草行業包括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煙草公司等;銀行業包括各類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投資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等;證券行業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等;保險行業包括各類保險公司以及從事保險代理、咨詢等保險輔助服務公司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27號)要求主動申報補繳、代扣代繳以前年度所欠個人所得稅的外籍人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廣東省、福建省、山東省、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以及深圳市、廈門市、青島市、大連市為此次專項檢查的重點地區。對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及代扣代繳情況的專項檢查工作,參照本方案執行。
(二)檢查年度一般檢查2002年至2004年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及代扣代繳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以前年度。
(三)檢查內容1.對以上所列行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檢查內容:
(1)檢查是否依法按全員全額要求進行代扣代繳,核查財務分配情況,檢查工資表外發放的補貼、獎金、津貼、代購保險、實物等收入是否與工資表內收入合并扣繳個人所得稅。
(2)扣繳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稅率是否正確。
(3)有無向本單位職工支付勞務費,未扣繳稅款或錯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4)對保險營銷員有關營銷費用的扣除,是否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執行。對各類保險傭金是否按規定扣繳稅款。
(5)職工有無通過發票報銷部分費用,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2.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檢查內容:
(1)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任職的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及代扣代繳情況。
(2)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提供咨詢、培訓、調試安裝、技術指導等勞務,居住超過183天(無協定的90天)的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及代扣代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