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的,因此,企業計算出應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時,應隨著作為其計稅依據的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業務的性質,分別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工業企業)、“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商品流通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金融保險企業、旅游飲食服務企業、郵電通信企業、民用航空企業、農業企業)、“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營運稅金及附加”(交通運輸企業)、“運輸稅金及附加”(鐵路運輸企業)、“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施工企業)、“營業稅金”(外經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實際上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