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繳納資源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設置“應交資源稅”明細科目核算。
“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已繳的或按規定允許抵扣的資源稅;貸方發生額,反映應繳的資源稅;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繳或尚未抵扣的資源稅,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資源稅。
企業繳納的資源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核算。當計算出應繳納的資源稅時,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待實際繳納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