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后,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交的消費稅。銷售實現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的商品流通企業為”商品銷售稅金“)、”營業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的旅游企業為”營業稅金“)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業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其應交納的消費稅也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