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籌劃有幾個關鍵點。
首先,要注意將不同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分別核算記賬。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所以當納稅人有多種應稅行為時,一定要分別設立明細賬,分別核算營業額,分別計算稅額。
如:A賓館有住宿部、餐飲部、演藝廳、游藝室等業務部。按營業稅條例規定,住宿、餐飲收入應按“服務業”申報5%的營業稅;演藝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申報3%的營業稅,游藝室的卡拉OK、保齡球等項目應按“娛樂業”申報20%的營業稅,但該賓館財務人員對各項業務收入沒有進行細分,全部計入“營業收入”賬目中,統一按“服務業”申報5%的營業稅。但在次年的稅務稽查中,稅務機關在無法分清各項業務營業額的情況下,對A賓館全部業務征收了20%的營業稅。
其次,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效也可作為稅收籌劃的依據。如:B賓館將其所屬的一棟酒樓出租,該酒樓房產原值為200萬元,職工張某經過競標以年租金30萬元獲得5年承租權,按雙方事先約定,張某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享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
經過稅收籌劃,賓館要求張某不辦理獨立營業執照,只辦理分支機構稅務登記,改上交租金為上交利潤,仍以賓館名義對外經營。這樣籌劃的依據為,稅法對特定經營行為納稅義務人的界定,是以當事人是否領取營業執照為標準。《關于企業出租不動產取得固定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78號)規定,企業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將資產提供給內部職工經營,在企業不提供產品、資金,只提供門面、貨柜及其他資產,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費、利潤或其他名目的價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領取了營業執照,企業屬于出租不動產和其他資產,不論款項名稱如何,均屬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屬房屋出租的還應繳納出租房產稅。而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領取任何類型的營業執照,則企業向其提供各種資產所收取的各種名目的價款,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屬于租賃行為。
本例中,如張某領取營業執照獨立經營,則每年賓館應繳納租金收入5%的營業稅1.5萬元(30×5%)、房產稅3.6萬元(30×1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0.15萬元[1.5×(3%+7%)],合計5.25萬元。如張某不領取營業執照而是仍以賓館名義經營,則賓館每年只需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1.68萬元[200×(1-30%)×1.2%],節稅3.57萬元。
第三,納稅人要根據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營業稅的優惠政策有很多,且這些優惠政策有的針對特定行業特定項目,如“中意人壽保險公司新開辦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業務、養老年金保險免征營業稅”,中意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利用此政策,適當擴大相關業務的比例;有的針對民政福利企業,如“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不含廣告業)的業務,免征營業稅,”民政福利企業應把握好“四殘”人員的比例;有的針對特定時期特定行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