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因受托代銷金銀首飾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金銀首飾的,于銷售實現時,借記“代購代銷收入”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銷金銀首飾的,于銷售實現時,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的商品流通企業為“商品銷售稅金”)、“營業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的旅游企業為“營業稅金”)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