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處理“三項費用”,是指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14%和1.5%提取。
1.職工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2.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的開支范圍主要應注意下列內容:
(1)公務費,包括教職員的辦公室、差旅費、教學器具的維修費等。
(2)業務費,包括教師教學實際和購置講義、資料等費用。
(3)兼課酬金,是指聘請兼職教師的兼職酬金。
(4)學習研究費,指學員在單位生產實習和經批準到外單位實習研究,以及畢業設計所發生的費用。
(5)設備購置費,主要指購置一般器具、儀器、圖書等費用。
(6)委托外單位代培經費,指本單位職工選送到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和兄弟單位代為培訓,按國家規定應支付進修培訓費。
(7)其它經費開支,是指其它零星開支。
3.職工福利費,是指納稅人按規定提取一部分基金,專門用于職工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福利事業的經費。職工福利費主要用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和“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核算“三項費用”。會計實務中,為保證職工福利費與應付工資總額的配比,對企業福利部門人員應計提的福利費不計入“應付福利費”借方,而改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1)提取福利費:
借: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福利費.
(2)支付的職工醫療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和其他福利費以及應付的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
借:應付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
(3)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貸:應付福利費.
按規定支用:
借:應付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等.
(4)提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工會經費.
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經費.
(二)差異分析《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按照國稅發(1998)86號文件的規定,工掛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超過提取數,下同)可在稅前扣除,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按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提取在稅前扣除。
對工會經費的扣除,從2000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的規定執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的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的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案例分析注冊稅務師姜某于2001年元月14日,受托審查某公司200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發現下列問題:
⑴春節期間,公司慰問部分生活困難的企業職工,支付補助費3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3000.
貸:現金 3000.
⑵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單位職工的委培費4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委培費 4000.
貸:現金 4000.
⑶“其他應付款——應付工會經費”賬戶無借方發生額。
⑷公司平均職工人數40人,實際提取工資500000元,發放工資380000元,該省規定的計稅工資人均扣除限額為960元/月。本期提取職工福利費70000元,工會經費10000元,職工教育經費7500元。
要求:
⑴指出上述業務存在的問題,并作相關賬戶調整;
⑵計算“三項費用”納稅調整額。
分析:1.存在問題,并調賬。
⑴職工困難補助,應在“職工福利費”科目列支。企業錯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復扣除。調賬分錄如下:
借:應付福利費 3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0
⑵支付的職工委培費應在“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經費”科目列支,企業錯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復扣除。調賬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經費 4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
⑶企業本期未向工會撥繳工會費,本期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所得額7500元,不作調賬處理。
⑷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應按計稅工資計算扣除。
計稅工資標準=40×960×12=460800(元),工資提取數和實發數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應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多提取的部分調增所得額。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也應同時調增所得額。
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500000-460800)×14%=5488(元)
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500000-460800)×1.5%=588(元)
2.“三項費用”合計調增所得額=3000+4000+7500+5488+588=20576(元)
注冊稅務師應根據上述結果,結合其他納稅項目的調整,計算企業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結轉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