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后的納稅人賬務調整是鞏固稽查成果、確保國家稅收的重要一環,對企業來說也至關重要,否則可能會造成重復納稅,然而不少企業卻沒意識到納稅調整的重要性。
企業賬務調整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企業所得稅方面
1.對已查企業既有查補稅前可扣除稅金(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又有查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賬務調整差錯率較高,被查企業在作賬務處理時,對稅前可扣除稅金又進行了重復列支,造成少繳當年度企業所得稅。
2.查補企業所得稅,加收罰款、滯納金,企業在轉賬時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列支后,又從“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轉入“本年利潤”借方,列為當年的支出,軋抵了當年度的利潤總額(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未作納稅調整)。
例:某電子實業有限公司,查補企業所得稅8130.43元。企業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作了如下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130.4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8130.43
借:本年利潤8130.43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130.43.
3.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查補的未按預收賬款申報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被查企業在作賬務調整時,直接列入“主營業務稅金附加”,軋抵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方面1.查補的應繳個人所得稅,企業除了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繳納罰款外,還應按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主動扣繳稅款,向有關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檢查中有的企業僅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罰款金額按時解繳入庫,對《涉稅聯系單》上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僅未向納稅人追繳,也未到有關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由單位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在計算繳納時沒有按稅法規定將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在賬務調整中存在問題。如將查補的利息、紅利項目,工資薪金項目的個人所得稅,直接列入“利潤分配”、“應付福利費”、“預算外支出” (事業單位)科目,少繳了個人所得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02年度用盈余公積600萬元,轉增個人資本金,未向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稅法規定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20萬元。企業的會計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2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1200000.
繳納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120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0.
但按國稅發[94]89號文件規定,由企業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為:600÷(1-20%)×20%=150(萬元),而企業只繳納了120萬元個人所得稅,還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0萬元。
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1.企業納稅意識淡薄,財會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一方面,有些企業納稅意識淡薄,沒有按照有關財務規定、稅收政策進行賬務調整。另一方面,財會人員對財務會計制度、國家稅收政策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沒有掌握到位,造成了賬務調整的差錯。
2.企業的賬務調整沒有后續跟蹤管理。
雖然稽查工作操作規章制度明確,稽查案件查結后,要求企業填制《稅務檢查賬務調整反饋單》,報送給檢查組。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制度沒有引起稽查及管理部門的足夠重視,對被查企業的賬務調整沒有進行后續跟蹤管理。
3.部分稽查人員素質達不到稽查工作的要求。
稽查工作要求相關人員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但從目前現狀看,既懂稅法又懂財務的全能型人才較少,稽查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不能滿足檢查工作在新形勢下的需要。
建議及對策1.稅法宣傳經常化,納稅行為自覺化。
開展經常性、全方位的稅法宣傳,增強社會各界的法制意識,支持稅收工作。使納稅人能正確了解和運用稅收政策,主動足額繳納稅款。同時定期不定期地對財務人員進行納稅輔導及培訓,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辦稅及賬務處理能力。
2.征收與稽查交流定期化,信息傳遞網絡化。
征收管理、稽查是現行征管模式的一個整體,通過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及時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定期召開聯席會,共同研究解決稅收稽查、征管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在此基礎上,盡快開通征收與稽查的聯網工程,達到數據共享,提高稽查、征管工作效率。
3.稅務稽查賬務調整規范化,后續管理工作制度化。
稅務稽查后的調賬過程是納稅人學習和掌握運用稅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財務正確核算水平的過程,稅務稽查后對企業調賬工作的監督是整個稅務稽查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因此應保證后續管理有序的進行,使正確的調賬成為鞏固稽查成果的有效方法,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4.教育培訓定期化,知識更新日常化。
提高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落腳點應放在日常教育培訓上,通過稅收政策輔導、案例交流剖析等多種形式,強化訓練。建議每年對稽查人員分期分批進行業務培訓,提高稽查人員的政治、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