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3年10月13日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2004年是出口退稅新機制運行的第一年,是出口企業與新機制磨合的一年,新機制運行的效果關鍵要看新機制給出口企業帶來的影響。
一、新機制對出口企業的效應分析
(一)新機制對出口企業的正效應分析
出口退稅新機制運行半年多以來,減少了企業資金占壓,加速了企業資金周轉,完善的出口退稅新機制降低了企業出口騙稅的動機,給企業帶來了積極的效應。
1.減少了企業資金占壓
“新賬不欠,老賬要還”的政策,明確了出口退稅款的應退盡退。
首先,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制度保證了該項政策的落實,切實減少了企業資金占壓。94 年以來,我國實行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出口退稅資金的制度,但是分稅制運行幾年以來,中央與地方財政比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我國外貿出口的大幅度上升,由中央財政獨立負擔出口退稅已不可行,出口退稅指標管理、老賬拖欠,都是原有體制的反映。應退不退,使出口退稅政策對企業和外貿的激勵作用大打折扣。為此,新機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地方財政也從預算中足額安排需承擔的出口退稅增量資金,并通過增收節支、嚴格依法征稅、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等工作,確保資金到位。從制度上保證了出口退稅作用的充分發揮和“新賬不欠,老賬要還”政策的落實。
其次,出口退稅指標充裕,從計劃上保證了出口退稅“應退盡退”政策的落實。2004年濟南市退稅指標1億6千萬元,調庫指標4億8千萬元。企業追著稅務局要指標的時代已經結束,變成了稅務局追著企業多退稅。稅務部門,通過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分析企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和大力宣傳出口退稅政策,督促和輔導企業加快出口退稅申報;通過退稅指標完成情況的內部考核,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出口退稅的審批、監管和服務工作。
最后,取消稅收專用繳款書,減少了出口退稅的辦理程序,減少了企業資金占用。2004年6 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規定“為提高出口退稅工作效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簡化手續,加快退稅進度,對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管理的規定。”同時,生產企業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而多繳的稅款,在核實無誤后,可從原入庫的金庫中辦理退庫。根據我們對槐蔭區27戶出口企業的抽查表明,政策受益面達90%以上,為企業節約了大量資金。
2.加速了資金周轉
2004年5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手續。”90天的申報期,從政策上督促企業理順涉稅單證回收和傳遞制度,督促企業及時收匯。企業在選擇國外貿易伙伴時,更多地考慮對方付匯時限;同時,多數企業也主動理順內部管理制度,以加速涉稅單證的回收和傳遞,避免因為內部管理問題而影響了企業出口退(免)稅,從而加速了企業資金周轉。
3.制約了企業出口騙稅的動機
本次出口退稅改革通過加強稅務、海關、外管局等部門之間的配合,加強了對出口企業的管理,降低了出口企業騙稅的動機。出口退稅涉及財政、稅務、海關、外管局、銀行等多個部門,部門之間的協作有助于堵塞出口退稅管理的漏洞,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管理。稅務、海關、外管局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這一共享網站,共享企業出口信息和外匯核銷信息。根據經濟學的觀點,企業出口騙稅成本=騙稅被發現的概率 *處罰金額。各部門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提高了企業出口騙稅被發現的概率,提高了企業出口騙稅成本,制約了企業出口騙稅的動機,從管理上督促企業守法、誠信納稅。
另外,國稅部門高度重視出口退稅工作。為出口退稅審核和管理崗位配備高素質的人員;盡量減少崗位輪換,保持管理人員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還經常組織崗位培訓,提高出口退稅崗位人員的管理水平。濟南市國稅系統出口退稅相關部門建立了執法責任制,制定了嚴格的出口退稅考核辦法,通過制度督促和約束管理人員,確保了新機制的良好運行。
(二)新機制對出口企業的負效應分析
通過制度保障、部門配合,出口退稅機制為出口企業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空間,促進了出口企業的發展,但是,新機制運行初期也給企業帶來了負效應。
1.企業自身管理對新機制反應的滯后效應
新機制中90天申報期的規定促進了企業資金周轉,但是,這對企業涉稅單證的回收、外匯的收匯及核銷時限、辦稅員與業務員的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適應新機制、根據新機制調整和理順涉稅管理制度需要一定的時間,這被稱為反應滯后。這種反應滯后在一定時間內影響了部分企業的出口退(免)稅進度。
通過對槐蔭區27戶出口企業的抽查,我們發現,第一,單證回收和傳遞制度方面,建立單證傳遞臺賬的占74.07%,說明大部分企業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單證傳遞制度;單證回收人與出口退稅辦稅人為一人或歸同一個部門管理的僅占44.44%,一半以上的企業單證回收人與出口退稅辦稅人歸不同的部門管理,這不利于單證的回收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及時性。第二,企業在代理報關行的選擇上存在很大問題,許多企業都是因為代理報關行的單證收集速度慢、報關信息傳遞不準確而影響了出口退稅進度和準確性;第三,業務部與財務部缺乏協調。業務部人員不了解出口退稅政策,在合同的簽訂、單證的回收方面與財務部缺乏協調,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出口退稅進度。如,濟南有戶企業與英國的業務比較多,業務部與英商簽訂的合同規定的付匯時間比較晚,而新機制中規定了90天的申報時限,要求企業及時收匯,業務部門的合同直接影響了企業的出口退(免)稅進度。
2.出口企業的生存空間受限制
新機制環境下,出口退稅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負擔。濟南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人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對外經貿局于2004年4月20日聯合下發《濟南市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實施辦法》,辦法規定:“地方負擔的企業退稅額,根據“分享與分擔對等、利益與責任對應”的原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增值稅(25%部分)入庫級次,分別由省、市、縣三級按比例負擔。”但是,出口企業尤其是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對區縣級財政的抵減作用比較直接,而外貿企業的經濟帶動作用的溢出效用比較大,在市范圍內各區財力差距比較大的現實情況下,使得在出口退稅機制運行過程中,部分區縣不堪出口退稅負擔,導致出口企業的發展環境受到限制,這有悖于出口退稅政策的初衷。
二、出口退稅管理對企業的影響分析
出口退稅政策的落實效果與出口退稅管理息息相關,新機制的運行能否達到帕雷托改進,有賴于退稅管理部門的配合。退稅管理包括考核指標、日常管理和涉稅資料的鑒別等方面。
1.財政部門與稅務部門涉稅考核指標的矛盾對企業的影響
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的考核指標不一致,影響了出口退稅的進度。稅務部門把收入任務與退稅任務分開考核,而財政部門考核稅務部門收入任務完成情況時,把退稅從稅收收入中剔除,只以實際入庫的資金作為對稅務部門的考核基礎,簡單地把出口退稅看作稅收收入的抵減項,忽視了出口退稅對當地經濟的促進作用。考核指標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出口退稅款的落實,占壓了部分企業的資金。
2.部分稅務部門對企業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夠
稅務部門不僅承擔出口退稅的審批工作,還具有出口退稅企業的日常監管和輔導責任。部分稅務部門對出口企業缺乏日常監管和服務,對新政策宣傳和輔導不及時,導致某些企業因為不熟悉新政策而超期申報,無法享受到出口退稅政策。
3.運費發票、保險單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
以離岸價作為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依據,以其它方式成交的,還要扣除運費和保險費。但是,稅務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運費和保費發票的真實性無法核實,造成計算依據的不準確。
三、完善出口退稅新機制和出口退稅管理的對策
(一)緩解新機制對出口企業負效應的政策建議
針對新機制運行給企業帶來的負效應,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對出口企業的輔導
首先,對出口企業負責人、辦稅員和業務員進行出口退稅政策和業務培訓,及時宣傳新政策。引導出口企業的領導重視和理解出口退稅業務,加強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的配合。對于選擇中介機構代理報關的企業,盡量選擇信譽較好、單證回收速度較快的報關行。
其次,深入企業調查研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指導企業建立涉稅單證回收和傳遞制度。對業務量較小的企業,可由辦稅員兼單證回收員;對業務量大,由辦稅員兼任業務員不可行的企業,加強辦稅員與業務員的聯系,可以建立辦稅員與業務員的共同管理部門,或者由辦稅員直接管理業務員,或者辦稅員與業務員隸屬于同一個部門,由辦稅員直接控制涉稅資料的回收,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浪費。另外,對還沒有建立單證傳遞臺賬的出口企業,輔導其建立單證傳遞臺賬,實現單證傳遞責任到人,以減少單證傳遞過程中的推諉、扯皮現象。
同時,稅務機關也要簡化延期申報申請的辦理程序,為企業發展出口貿易提供條件。
2.建立兩層次的出口退稅分擔機制
各級政府共擔出口退稅負擔的財政體制安排,給地方政府帶來“效益溢出”現象。政府級次越低,“效益溢出”越明顯。出口退稅負擔的財政級次越高,出口退稅政策對經濟的促進作用越明顯。因此,為緩解中央政府財政負擔和與分稅制財政體制相對應,建議建立兩層次的出口退稅分擔機制:宏觀層次上,維持現有的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擔出口退稅的機制,在此基礎上,由中央財政根據各省的財政情況,對欠發達地區財政予以補貼,切實保證不再形成“新欠”;中觀層次上,由省級政府決定是否實行省市兩級財政的出口退稅共擔機制;建議市以下財政不進行責任共擔改革,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
在現有制度下,各級地方政府要有長遠眼光,不能簡單的考慮出口企業短期內給當地財政帶來的抵減效用,應充分看到長期內出口企業給當地帶來的經濟拉動作用,為出口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
(二)完善出口退稅管理的政策建議
針對出口退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改革對出口退稅管理部門的考核指標
收入任務與退稅任務分開考核。地方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出口退稅對地方經濟的拉動作用,保證出口退稅這一被WTO規則允許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作用,提高我國出口企業的競爭力,促進經濟的長遠發展。財政部門既要考核稅務部門的收入任務完成情況,又要考核稅務部門的出口退稅任務完成情況,重視稅源的涵養。
2.完善稅務部門的管理制度
稅務部門是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直接管理和辦理部門。稅務管理人員的素質、稅務部門內部的分工和配合直接關系著對出口企業管理和輔導的程度。因此,為完善出口退稅管理,首先要通過加強培訓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素質,這包括對出口退稅崗位人員及管理科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軟件培訓,以提高相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改革現行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出口退稅審核由綜合業務科出口退稅崗位負責,而企業的日常監管由管理科人員負責,由于任務考核指標的矛盾及責任的軟約束,管理科與綜合科缺乏配合,不利于對出口企業的管理。建議成立專門的出口退稅科室,負責出口退稅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把出口企業的管理落到實處,建立責權對等的管理制度。
第三,細化出口退稅管理制度。退稅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申報臺賬,對企業的出口情況和單證回收及退免稅申報情況實施全方位監控。根據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隨時掌握企業退(免)單證的回收、申報情況,加強對出口企業的日常管理,督促企業加快退(免)稅單證的回收,及時辦理退(免)稅申報。
3.建立出口貨物運費發票和保險單據的控管機制
配合增值稅其他抵扣憑證比對機制的建立,把出口貨物運費發票和保險單據納入控管范圍,建立運費發票和保險單據的查詢網站,由海關負責數據的錄入工作,海關在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時,一并錄入運費及保險單據的信息,加強對出口退稅涉稅資料的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