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利潤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視同銷售。雖然這一行為沒有直接的貨幣流入,但卻避免了貨幣的流出,所以應視同銷售處理。在貨物移送時,按照依稅法核定的銷售額與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借記“應付股利”賬戶,按核定的銷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賬戶,按計算出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如,立華公司12月份向其投資者分配利潤,經與投資者協商,決定以自產的C產品一批作為利潤分配給投資者。該批C產品的實際成本127 500元,不含稅售價200000元。則會計處理如下(結轉成本略):
借:應付股利 234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