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入外購貨物的目的是為了生產產品,則企業支付的增值稅必然已計入“進項稅額”。在生產過程中,如果企業將外購貨物改變用途,用于其他方面,則應于結轉成本的同時將相應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
(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企業將購進的貨物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方面的,按領用貨物的成本和相應負擔的增值稅額,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賬戶,按領用貨物的成本貸記“原材料”賬戶,按應轉出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
例如,永明公司8月份在建工程領用材料一批,材料實際成本為20 000元。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3 400
貸:原材料 2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00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所以當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首先計算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購進額及進項稅額,然后作相應的會計處理。即按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與其相應的進項稅額的合計數,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賬戶,按損失的貨物或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貸記“原材料”、“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產成品”賬戶,按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
例如,永明公司9月份由于保管不善發生倉庫被盜,經清查發現丟失免稅農產品9000元,產成品80 000元,已知公司當期總生產成本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購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總計為300000元。則會計處理如下:
(1) 損失免稅農產品應轉出進項稅額=9000÷(1-10%)×10%=1 000(元)
損失產成品所耗用外購貨物的購進額=80 000×(300000÷420 000)=57 143(元)。
應轉出進項稅額=57143×17%=9 714(元)。
(2)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99 714
貸:產成品 80 000
原材料 9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 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