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在對期末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計量時,關鍵是“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和存貨跌價準備的核算。
“可變現凈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在具體運用時,不同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的確定有所不同: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貨
對于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貨(產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其可變現凈值為:
可變現凈值=估計售價-估計銷售費用和相關稅金
加工后再出售的存貨
對于需要經過加工的存貨(用于生產的原材料、在產品或自制半成品),其可變現凈值為:
可變現凈值=估計售價-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銷售費用和相關稅金 上述公式中的“估計售價”。如果屬于按定單生產,應按合同確定的價格;如果未簽訂合同,則應按市場價格確定可變現凈值。“估計銷售費用和相關稅金”,不含增值稅和所得稅。 這里需要強調兩點:一是期末對存貨進行計量時,如果同一類存貨,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另一部分則沒有合同價格約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區分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和沒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兩部分,分別確定其期末可變現凈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從而分別確定是否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由此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不得相互抵消。因存貨價值回升而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按上述同一原則確定當期應轉回的金額。二是如果存貨為用于生產產品的原材料,則應當將原材料與其所生產的產成品的期末價值減損情況聯系起來:1、若用原材料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預計高于產成品的成本,則原材料應當按照成本計量;2、若用原材料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預計低于產成品的成本,則原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例1:AD公司期末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2004年10月3日AD公司與BC公司簽訂了一份不可撤銷的銷售合同,雙方約定,2005年2月5日,AD公司應向BC公司提供甲產品20000件,每件1200元。2004年12月31日,AD公司庫存甲產品30000件,每件成本為1000元。2004年12月31日,甲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為每件900元,預計的銷售稅費均為每件60元。AD公司2005年2月5日按照合同約定向BC公司銷售甲產品;2005年3月1日銷售甲產品5000件,市場銷售價格為每件950元,上述兩筆銷售業務貸款均已收到。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4年12月31日
(1)有合同約定的甲產品
可變現凈值=20000×1200-20000×60=2280(萬元)
賬面成本=20000×1000=2000(萬元)
由于可變現凈值大于賬面成本,故該部分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為0.
(2)沒有合同約定的甲產品
可變現凈值=10000×900-10000×60=840(萬元)
賬面成本=10000×1000=1000(萬元)
由于可變現凈值小于賬面成本,幫該部分存貨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其計提金額為: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金額=1000-840=160(萬元)
借:管理費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16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