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將持有的應收票據(帶息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借記“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價值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按尚未計提的利息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舉例如下:承上例,該小企業2004年11月1日向A公司銷售商品出具的票據為帶息票據,票面年利率8%,其他條件不變。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①2004年12月31日計提應收利息
應收利息=40950×8%×2/12=546(元)
借:應收票據——A公司 546
貸:財務費用 546
②2006年1月5日將應收票據背書轉讓
借:在途物資 506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
貸:應收票據——A公司 41496
銀行存款 17654
③材料收到驗收入庫
借:材料 50650
貸:在途物資 5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