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
企業在處置已計提減值準備資產的當期,應將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的處置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其計算公式為:
處置資產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處置收入-[按會計規定確定的資產成本(或原價)-按會計規定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處置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余額]-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按會計規定計入損益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
2、稅法規定
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在原提取當期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所得額,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轉回的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即轉回的準備部分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處置已提取減值的資產時,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損益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處置資產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處置收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資產成本(或原價)-按稅法規定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按稅法規定可扣除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
3、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分析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就某項資產的取得成本或原價相同,但在企業持有該項資產的未來期間內,可能由于以下原因導致在最終處置該項資產時按會計規定和稅法規定計算的處置損益不同:
(1)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對該項資產采用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或預計凈殘值等的確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從而導致企業每期按會計規定與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不同,從而使得處置時計算的被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或成本不同。
(2)在持有資產的期間內,可能由于某些跡象表明有關資產發生了減值,從而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對該項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如果企業在提取減值準備的當期,按照稅法規定進行了相應的納稅調整,則在以后期間,因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對折舊的提取與稅法規定不同,產生在處置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時,按會計規定計算的資產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處置成本不同。
(3)如果企業對某項資產已提取了減值準備,未來期間由于原提取減值時所依據的跡象消失,導致企業全部或部分地轉回原提取的減值準備,由于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及繼后期間折舊或攤銷額不同,導致在處置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時按會計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處置成本不同。
(4)除以上因素外,可能還存在其他影響被處置資產按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處置成本不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