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家對某些行為或企業撥出專款,專門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項目。企業在收到國家撥款時,暫作長期負債處理,待該項目完成后,屬于費用而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部分,直接沖減長期負債;屬于形成資產價值的部分,從理論上講應視為國家對企業的投資,增加國家資本,但因增加資本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因此,暫時計入資本公積,待辦妥增資手續轉增資本時,再減少資本公積增加國家資本。
當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項目的撥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
例:長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5年5月,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于技術改造的專款100萬元。公司以80萬元購入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設備(不需安裝),以15萬元支付各種相關費用。該撥款項目于20×3年末完成,按規定將撥款余額5萬上交給國家。應作如下相關會計分錄:
①收到國家撥入專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專項應付款 1000000
②以存款支付技術改造項目相關費用時
借:專項應付款 15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
③以存款購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800000
貸:銀行存款 800000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800000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800000
④上交撥款余額時
借:專項應付款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