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36號文《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范了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流轉稅的征收政策。但在實務中,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費用還存在著多種形式,同時,商業企業收取的各種形式的費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現行會計制度也沒有統一的規定。
一、商業企業收取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關系各項費用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1.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關系,且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會計上應將其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流轉稅上,按136號文第一條規定,應征收營業稅。
例1: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乙企業是其常年貨物供應方。2004年甲企業共向乙企業購貨20萬元,并向乙企業收取貨物整理等費用2萬元。根據136號文,甲企業應交營業稅:2萬元×5%=0.1萬元。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0
同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1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000
2.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關系,且商業企業未向貨物供應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此時,因商業企業未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因此,稅務上不能按136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繳納營業稅,會計上也不能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其會計與稅務處理,應當依據財會[2003]29號文《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的規定,按接受捐贈資產處理。
例2:承例1,假設2004年乙企業向甲企業贈送一批商品,含稅價2萬元,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2004年甲企業在該項捐贈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為5萬元,實際執行稅率27%.則甲企業接受該資產時,應作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906
貸:待轉資產價值 20000
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借:待轉資產價值 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400(20000×27%)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14600
二、“平銷返利”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利收入,則屬于136號文所說的“平銷返利”,應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但是,“平銷返利”在會計上如何處理,會計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平銷返利”實質上是貨物供應方對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彌補,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結算的,因此應沖減“主營業務成本”。當然,“平銷返利”形式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盡相同。
1.商業企業收到現金返利
例3:承例1,假設甲企業按貨物銷售額的10%與乙企業結算返利,甲企業收到2萬元的現金返利,應轉出進項稅額:20000÷1.17×17%=2906元,同時沖減“主營業務成本”:20000-2906=17094元。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906
2.商業企業收到實物返利,又應視供貨方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不同處理:
(1)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4:假設上例中乙企業以一批商品返利,該商品含稅公允價值2萬元,同時乙企業向甲企業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906
貸:主營業務成本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906
(2)供貨方開具普通發票
例5:假設上例中乙企業向甲企業開具了普通發票,則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