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如何確認,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將直接影響當年的經營成果。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取得土地開發權、進行規劃設計等前期工程、開始建設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幾年時間,與一般工業生產企業相比,房地產開發具有成片開發、開發周期長等特點,加之房地產銷售一般要經過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簽訂預售合同、取得銷售許可證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買主驗收確認、辦理產權過戶等環節,因此房地產收入的確認同一般的生產企業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原則執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條件,并且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的情況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確認的原則,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收入。
在實務中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收入實現有不同的確認方法,主要有:1)以簽訂預售合同并收取預收房款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2)以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作為收入實現;3)以開發的房地產業經竣工驗收,開出“入伙通知書”并開具銷售發票作為銷售實現;4)以收訖房款并辦妥產權過戶手續作為收入的確認。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標準也會因人而異,不同的職業判斷導致不同的結果。例如在上市公司年報中,有幾家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上市公司年報因當年房地產銷售收入確認的問題,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解釋性說明段。而公司與注冊會計師的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