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4日,某企業的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 憑證,代該廠職工李某扣繳基本養老金30元。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 30
貸:基本養老金收入——個人繳納養老金收入 30
1995年12月15日,收到振興鋼管廠(屬私營企業)王廠長繳納的基本養老 保險費200元。其中按規定應記入個人繳納養老金明細帳戶的金額為50元,其余記 入單位繳納養老金明細科目。期末結轉基本養老金收入帳戶。根據上述業務,應作 如下會計分錄:
(1)收到應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 200
貸:基本養老金收入——個人繳納養老金收入 50
——單位繳納養老金收入 150
(2)期末結轉基本養老金收入時
借:基本養老金收入——個人繳納養老金收入 50
——單位繳納養老金收入 150
貸:基本養老基金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