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般單位繳納的大額、固定的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根據國庫轉來 的“一般繳款書”(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憑證(第四聯),按照規定 比例分別計算出記入社會統籌、個人帳戶、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的數額,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科目; 對于尚未分清應記入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暫記入“待轉收入——待 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待轉收入——待轉醫療 基金收入”科目,待分清歸屬后從“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中轉出, 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 —醫療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
對于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個別單位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 構代收,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離 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對于尚未分清應記入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 費,暫記入“待轉收入”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轉收入——待轉 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待分清歸屬后從“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中 轉出,借記“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科目。
例1:某醫療保險機構收到國庫轉來的“一般繳款書”,已入國庫的用人單位 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費共計550000元,經計 算確認其中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242500元,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292500元,離 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15000元,該醫療保險機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國庫內存款 550000
貸: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242500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292500
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 15000
例2:工商銀行送來醫療保險基金銀行存款“收入戶”已蓋章回單10份,系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共計23120元,其中社會統籌10020元,個人帳戶11100元,另有2000元無法劃分個人醫療帳戶與社會統籌。該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帳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 23120
貸: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10020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11100
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 2000
醫療保險機構在收受支票時,如確認繳款金額屬于政策規定的“小額零星款項” ,可作為銀行存款收入處理,否則,應直接繳入地方金庫,作為國庫內存款處理。
例3:某城鎮個體勞動者繳來醫療保險費11000元,經計算應計入社會統籌醫 療基金收入5000元,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6000元,該勞動者交來支票一張計 10000元,現金1000元。該醫療保險機構填開專用繳款憑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 “進帳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現金 1000
銀行存款——收入戶 10000
貸: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5000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