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7日,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對出租人租賃業務的核算規定如下:
1.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企業以融資的方式為其他企業購買設備,并將所購設備租給企業使用,收取租金以補償其購買設備的成本、融資利息、經營費用、稅款和一定利潤。金融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可按總額法進行核算,也可按凈額法進行核算。企業可任選一種,核算方法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改變。采用凈額法的企業,不應設置“未實現租賃收益”科目。
2.經營性租賃業務。經營性租賃用的資產應區別于自用的固定資產,單獨進行核算。租賃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修理費應比照自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修理的會計方法處理。經營租賃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應單獨核算。但經營性租賃資產的修理費在營業費用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3.租賃收入是指經營租賃業務而獲得的營業收入,包括: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等;經營性租賃的租金收入;轉租賃業務的租金與租出的租金差額收入。租賃收入應單獨核算。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轉租賃等業務的租賃收入應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