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融資租賃開始日,應按租賃投資總額或租賃投資凈額計作長期債權。在采用前者時,還應同時反映未實現租賃收益。
(2)企業在租賃開始之前發生的手續費、律師費等直接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或在租賃期內分期攤銷。
(3)企業應按各期所收的租金沖減長期債權。
(4)企業應按租賃投資凈額的余額和租賃內含利率計算各期租賃收益。
(5)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企業應于其逾期超過一個租賃付款期(如6個月)時停止確認租賃收益;以后收到的逾期未付租金,應于收到時計入當月損益。
(6)企業應定期檢查租賃資產的未經擔保的資產余值,如未經擔保的資產余值發生永久性減值,應重新計算調整租賃投資總額和租賃投資凈額,并對整個租賃期中的收益分配進行重新計算,同時還應將以前各期已經確認的收益中與此相關的減值金額,沖減本期收益,但不調整已確認的長期債權。